海域综合管理要在“用”字上狠下功夫
之所以这样说,就是在实践中,不论是产业项目还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,都感到海域不好用,也就是难用。以深圳为例,游艇公共码头规划制定十来年了,硬是落不了地;南澳码头工程(口岸)推进中一波三折;深圳国家远洋渔业基地选址大铲湾港区被交通部否决…全国其他地方的例子不再列举。凡此种种可以看出,我国的海域是被部省市各种规则严格管控的,是从世纪初的粗放用海到今天的精细化用海一步步演化而来的,如何在此基础上优化管控体系,推动海洋要素高质量供给以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,是现阶段必须考虑的问题。
一、制度供给与用海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待破解
我国海域管理历经二十余年探索,完成了从“平面粗放”到“立体精细”的范式转型,但制度供给与用海需求的结构性矛盾仍未根本破解。深圳作为海域详细规划的先行探索者,虽奠定了制度基础,但仍存在发展导向不足等短板。面向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,必须以“海洋要素高质量供给”为核心,通过宏观布局优化与微观机制革新,破解用海瓶颈,让蓝色国土真正“用得好、用得优、用得久”。
(一)国家层面实现从制度确立到立体设权的跨越
1. 平面化粗放管理阶段(2000年代—2010年代初)。2002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施行,确立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有偿使用制度,标志着我国海域管理从“无序”走向“有序”。但这一阶段核心依赖宏观海洋功能区划,管理模式以“平面化”为主,同一海域仅设立一项使用权,规划粗放、管控模糊,难以适配多元用海需求,项目审批“无章可循”,效率低下。
2. 立体化探索试点阶段(2010年代末—2020年代初)。随着用海矛盾加剧,立体分层利用成为必然趋势。2019年中办、国办《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首次明确“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”,国务院后续相关文件持续强化这一要求。江苏连云港、福建福鼎等多地开展立体确权试点,实现“水面+水体+海床”的分层利用探索,打破了平面管理的局限。
3. 精细化全域推进阶段(2020 年代中期至今)。2023年自然资源部《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》发布,标志着立体设权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。这一阶段的核心突破是海域详细规划的出现,其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衔接,强调陆海统筹和智慧化管理,海南三亚、广东深圳等地率先出台地方海域详细规划,推动管理从“原则性管控”向“精准化赋能”转型。
(二)深圳探索海域详细规划
作为全国最早开展海域详细规划的城市,深圳的实践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经验,但发展导向不足的问题需及时修正。
深圳的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构建“两级三类”规划体系,通过《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》确立海域详细规划的法定审批依据地位,形成“总体规划+详细规划+专项规划”体系,实现用海“定性、定量、定位、定界”精准管控。二是坚持“陆海统筹、刚弹结合”,核心区域“以海定陆”、一般区域“以陆定海”,既划定生态保护、安全防灾等刚性底线,又为新业态预留弹性空间。三是规范编审流程,建立涵盖10个核心维度的审核标准,保障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。
但从实践效果看,深圳的探索仍有明显改进空间:一是发展导向不足,规划更多聚焦“管得住”,对海洋经济发展需求、产业融合趋势的考量不够充分,导致部分产业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用海难以落地。二是规划与产业需求衔接不紧,对融合业态的空间预留、标准适配不足,未能充分发挥规划对海洋要素配置的引领作用;对吃不准的海域未见留白或实施负面清单。
(三)审批模式“项目导向、流程僵化”
当前用海审批仍以“单个项目申报”为核心,缺乏区域层面的统筹考量。对于涉及多产业、多空间层次的融合开发项目(如“海上风电+海洋牧场”),需对接海洋、能源、渔业等多个部门,面临“多次审批、权责交叉”的困境,制度性成本高企,项目落地滞后。
公共基础设施用海因与海域总体规划导向缺乏提前衔接,往往在申报过程中遭遇空间冲突、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,难以快速落地。这种“项目等规划”而非“规划引项目”的操作方向,制约了海洋要素的优化供给。
(四)制度激励“设计缺位、导向不明”
全国范围内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虽已全面推开,但针对多产业融合开发的专门制度和标准尚未建立。在经济激励层面,海域使用金计征规则有待改进,同一海域多层开发面临重复缴纳,抑制了企业参与融合开发的积极性。同时,节约集约用海的奖励机制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尚未健全。
(五)协同机制“部门分割、数据壁垒”
海洋、渔业、交通、能源等部门在海域管理上职能交叉,但缺乏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,信息共享不充分。涉海数据种类繁多但标准不一,生态、水文、产业、审批等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,“数字底图”不统一,难以构建全域统一的海域资源“一张图”,难以适应海洋要素高效配置的需求。
二、宏观导向与微观革新双轮驱动破解难题
在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,破解海域利用难题必须紧扣一个“用”字,通过“规划引领、审批高效、制度健全、协同有力”构建海洋要素高质量供给格局。
(一)宏观层面坚持“疏近用远、优近拓远”,优化要素供给空间格局
宏观上要“疏近用远”,严格管控近岸海域开发强度,腾退近海粗放养殖空间,修复近岸生态环境,保障生态安全;“优近拓远”即优化近岸海域功能布局,聚焦高端滨海旅游、临港高端制造等高效益业态,同时大力拓展深远海发展空间,将深远海作为海洋牧场、海上风电、新能源开发等产业的核心承载区,缓解近岸空间压力。
通过这一布局,既守住生态底线,又为海洋经济发展预留充足空间,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“双赢”。
(二)微观层面坚持“规划为基,需求导向”,推动要素供给提质增效
1. 规划编制要纳入产业需求,实现“规划引项目”。将海域详细规划纳入国家法定规划体系,强化其法律地位和强制力。编制过程中,开展详实的资源调查与产业需求评估,精准对接海洋风电、光伏、养殖、旅游、科研等多元用海需求,明确不同海域的主导功能、开发强度、立体分层设权指引,为产业发展预留空间。同时,强化海岸带专项规划与海域详细规划的衔接,将产业融合、基础设施配套等需求纳入规划,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用海、融合项目用海与规划导向提前契合,从源头破解落地难题。
2.审批要逐步由“项目用海”向“区域用海”转型,提升供给效率。以海域详细规划为基础,推行“区域整体论证+单个项目备案”的审批模式。在规划获批区域内,提前完成海域使用论证、生态评估等前期工作,企业入驻时无需重复论证,仅需备案即可开工,大幅缩短审批周期。深化“多评合一、并联审批”改革,整合跨部门审批事项,建立协同审批机制,破解权责交叉问题。针对立体分层用海项目,明确不同空间层次的使用权归属和利用规则,简化兼容利用审批流程,为多产业融合开发扫清障碍。
3. 建立健全融合开发制度体系,激活市场活力。针对“海上风电+海洋牧场”“风电制氢”“海上能源岛”等新业态,制定专门技术标准、安全规范和管理办法。优化海域使用金计征规则,同一用海主体多类型开发按最高标准缴纳、多个主体分层开发按比例减免,降低融合开发成本。建立节约集约用海奖励机制,对立体利用、生态友好型开发模式给予财政补贴或用海指标倾斜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,将生态保护成效与用海权益挂钩,鼓励企业参与海域生态修复。打破数据壁垒,统一涉海数据标准,构建全域统一的海域资源“一张图”,为规划编制、审批监管、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。